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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提醒:别小看了“工资条”
   发布时间:2006/5/2 9: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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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在石家庄一家私企上班的张冲(化名)近日因为和单位发生了劳资纠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被告知缺少充分的证据——工资条,因而无法证明单位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工资。

     张冲说自己领工资时从来没拿过工资条,如今因为一张小小的工资条竟然把他弄得没处说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工资条就是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不仅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起到凭证作用,而且在产生纠纷时也是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

    河北省消协有关劳动法专家认为,企业不给职工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也提醒劳动者拿到工资条后也要做到“四看”:

    看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的,一般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看工资总额是否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额发放,单位可以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也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

    看个人所得税,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个人可根据当地所得税标准计算自己应交纳的税额。

    看“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费用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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