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9月14日 财税[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 |